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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汤民二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安阳市信合置业有限公司与张红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信合置业有限公司,张红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民二初字第397号原告安阳市信合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新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丕贵,居民。被告张红霞,女,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信合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红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市信合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信合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属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信合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安阳市信合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凤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松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