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涞执冻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王文顺与杨保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涞执冻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王文顺,男。被执行人杨保林(杨宝林),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涞民初字第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杨保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保林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保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保林在涞源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上的存款,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自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党钰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