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方行初字第65号

南阳市宛城区昌隆纺织厂与南阳市宛城区中心城区违法建设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宛城区昌隆纺织厂,南阳市宛城区中心城区违法建设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方行初字第65号原告南阳市宛城区昌隆纺织厂。法定代表人李珍,任厂长。委托代理人陈松贵,男,1947年11月12日,系南阳市宛城区昌隆纺织厂职工。被告南阳市宛城区中心城区违法建设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法定代表人赵显坤,任主任。

原告南阳市宛城区昌隆纺织厂诉被告南阳市宛城区中心城区违法建设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2015年12月29日原告南阳市宛城区昌隆纺织厂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阳市宛城区昌隆纺织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阳市宛城区昌隆纺织厂负担。

审判员  梁章松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秦 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