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惠法民一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惠来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签发:核稿:主办单位和拟稿人: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揭惠法民一初字第185号原告:吴某甲,男,汉族,住汕头市潮阳区,身份证号码:×××6312。委托代理人:肖寅凯,广东潮之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女,汉族,住惠来县,身份证号码:×××5120。委托代理人:黄某甲,男,××年××月××日出生,住深圳市宝安区(代管户)。委托代理人:黄某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惠来县。案由:离婚纠纷。原告起诉称:1999年初,经原、被告双方家长介绍及撮合且当时原告爷爷年老多病希望尽早见到原告完婚,双方于1999年底举行婚礼,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先后于生育女儿吴某乙、儿子吴某丙、女儿吴某丁。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真正建立夫妻感情。现双方分居已超过两年,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原告现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判令婚生女儿吴某乙、儿子吴某丙由原告抚养,婚生女吴某丁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吴某甲与被告黄某自愿离婚。婚生女儿吴某乙、吴某丁、儿子吴某丙由原告抚养并自愿承担抚养费原告吴某甲一次性补偿被告黄某人民币150000元,该款当庭清结。本案双方无其他争议。案件诉讼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吴某甲负担。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继亮审 判 员 刘金伦人民陪审员 林宝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日书 记 员 姚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