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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1268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8-28

案件名称

徐文莲与黄先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莲,黄先发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12683号原告徐文莲,女,汉族,1960年7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砚台镇砚台达到100号,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6007220027。被告黄先发,男,汉族,1969年6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洪湖镇坪滩村5组85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6906095414。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文莲诉被告黄先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文莲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文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文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文莲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何 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廖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