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执字第0107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张轶与孙全亮民间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轶,孙全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执字第01077号申请执行人张轶,女,汉族,1984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孙全亮,男,汉族,1982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民一终字第0132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全亮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少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汪大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