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铜官执字第01575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与徐武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徐武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15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住所地:铜陵市铜官山区商北新村1栋

法定代表人:范新宇。组织机构代码:××。被执行人徐武云,男,198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狮子山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徐武云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因被执行人徐武云不履行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12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武云银行存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静

书记员  马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