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执字第139号申请执行人熊文东,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南充江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富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周连新,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魏大秀,女,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申请执行人熊文东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5年8月20日作出的(2015)南中法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经审查,南充江新实业有限公司、周连新、魏大秀已于2015年9月9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2015)南中法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现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熊文东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涌
审判员 孙杰
审判员 鲜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