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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中法执字第139号

熊文东与周连新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熊文东,南充江新实业有限公司,周连新,魏大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执字第139号申请执行人熊文东,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南充江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富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周连新,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魏大秀,女,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申请执行人熊文东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5年8月20日作出的(2015)南中法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经审查,南充江新实业有限公司、周连新、魏大秀已于2015年9月9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2015)南中法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现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熊文东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涌

审判员  孙杰

审判员  鲜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