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民二初字第0107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6-05

案件名称

安徽马钢智能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与太原自力线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马钢智能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太原自力线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二初字第01079号原告:安徽马钢智能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庄,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晶,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原自力线带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法定代表人:李安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马钢智能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太原自力线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马钢智能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安徽马钢智能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安徽马钢智能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予以减免。审判员  张彩先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