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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521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李国飞与王清杨、王振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飞,王清杨,王振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5210号原告李国飞,男,197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清杨,男,198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振朋,男,198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飞诉被告王清杨、王振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国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国飞承担。审判员 丁 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传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