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执恢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沈阳炼焦煤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丰县凯达商贸有限公司、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执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炼焦煤气有限公司,东丰县凯达商贸有限公司,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执恢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沈阳炼焦煤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法定代表人袁光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洪滨,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伟,北京市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东丰县凯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丰县。被执行人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东丰县。委托代理人:田万新,该公司职员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沈阳炼焦煤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丰县凯达商贸有限公司、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沈阳炼焦煤气有限公司依据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辽民二初字第18号生效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沈阳炼焦煤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特申请法院对此案裁定本次终结执行,并保留该案债权,待具备执行条件时随时申请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沈阳炼焦煤气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沈阳炼焦煤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丰县凯达商贸有限公司、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次终结执行。继续保留申请执行人沈阳炼焦煤气有限公司对本案所享有的债权,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辽源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冰审判员 何洪涛审判员 崔 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