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孟执字第517号申请执行人王秀荣,男,1961年11月20日出生,住所地孟村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马长峰,男,1969年3月17日出生,住所地孟村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王秀花,女,1973年5月4日出生,住所地孟村县,联系方式。王秀荣申请马长峰、王秀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孟民初字第119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秀荣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孟民初字第1192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建新
代理
审判员 :刘英欣
代理
审判员 :丁祥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建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