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民执字第0071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玉库与被执行人义县松树沟煤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义县松树沟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义民执字第00719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被执行人义县松树沟煤矿,住所地义县。法定代表人郑某某,系该矿矿长。本院在执行吴某某与义县松树沟煤矿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5)义民执字第0071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霍再强审判员 孙安国审判员 李超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