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满民初字第758号原告满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址满城县中山路65号法定代表人张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宁,该公司职工。被告贾难,女,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镇大册村。被告李艳红,女,1971年3月13日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振兴胡同*号楼*单元***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满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贾难、李艳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满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满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满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满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 铁
审判员 孙立新
审判员 李利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