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辽西民初字第544号

史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史某某,郑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西民初字第544号

原告:史某某,女,1971年出生,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被告:郑某某,男,1964年出生,住辽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无法联系上被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史某某负担。

审判长  赵文君

审判员  马立国

审判员  马艳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陶伯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