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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开民初字第124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北京星达科技发展有限与哈电集团(秦皇岛)重型装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星达科技发展有限,哈电集团(秦皇岛)重型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开民初字第1249号原告北京星达科技发展有限。法定代表人杨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黎明,北京市中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电集团(秦皇岛)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法定代表人王晓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婧,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李树辉,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北京星达科技发展有限与被告哈电集团(秦皇岛)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买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诉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星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哈电集团(秦皇岛)重型装备有限公司起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350元,经批准收取9840元,由原告北京星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于长奎人民陪审员  王思家人民陪审员  孙英会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