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00467号
原告:沈颂乐,男,1957年4月10日生,汉族,个体运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委托代理人:曹义业,淮南市上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魏孟春,男,1967年2月7日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委托代理人:张源,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岩,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市运输总公司大通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负责人:洪祖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广喜,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负责人:王学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瑞,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负责人:倪世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成光,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严格,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沈颂乐诉被告魏孟春、淮南市运输总公司大通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沈颂乐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淮南市运输总公司大通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沈颂乐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颂乐撤回对淮南市运输总公司大通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张怀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