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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9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福建兴国教育装备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学功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兴国教育装备服务有限公司,张学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9124-1号原告福建兴国教育装备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工路6号(剑桥商务区)1号楼201室。法定代表人雷学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蓝兴生,福建诺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敏,福建诺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学功,男,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兴国教育装备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学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4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了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兴国教育装备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张学功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南城后门前南环路2号1幢121号房屋以及附属用房(龙房权证字第××号)。三、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需续行查封的,原告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庆  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露莹(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