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3092号
原告:杨剑平,男,汉族,1963年1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史玉雷、吴健(实习),河南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和田,男,汉族,1980年12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杨剑平诉被告廖和田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剑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董 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焦志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