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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执字第355-1号

李成武与王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成武,王强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民执字第355-1号申请执行人李成武,男,1952年5月14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平遥县。被执行人王强,男,1980年4月30日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成武与被执行人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平民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卢玉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 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