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0741、0087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晋韦保、於刚与被执行人宣城市阳光钙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韦保,於刚,宣城市阳光钙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741、00875号申请执行人:晋韦保,男,汉族,个体,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申请执行人:於刚,男,汉族,住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宣城市阳光钙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查贵保,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宣民一初字第03547号、0244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宣城市阳光钙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宣城市阳光钙业有限公司给付执行款456900元、案件受理费10146元、执行费6805元,但被执行人宣城市阳光钙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宣城市阳光钙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73851元的机械设备;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徽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洁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