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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执一字第00106号

锦州金顺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执行锦州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锦州金顺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锦州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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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锦执一字第00106号申请执行人锦州金顺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锦义路180号。法定代表人朱素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锦州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百股村。法定代表人韩立超,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锦州金顺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锦州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锦州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锦仲裁字(2015)第00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锦州金顺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锦州金顺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终结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锦执一字第00106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圣祺

审 判 员  金家红

代理

审判员  马 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正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