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初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明日与杨殿河、金洙福、中航安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日,杨殿河,金洙福,中航安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龙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初字第798号原告:李明日,男,现住和龙市。被告:杨殿河,男,现住和龙市。被告:金洙福,男,现住和龙市。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龙支公司,住所地:和龙市。法定代表人:姜振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明日诉被告杨殿河、金洙福、中航安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明日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明日负担。审 判 长 金光日代理审判员 韩梅花代理审判员 迟平晶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雅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