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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执字第313号

申请人杨海央与被执行人艾先文、范惠平债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海央,艾先文,范惠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313号申请执行人杨海央,男,1943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被执行人艾先文,男,196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松溪县国土局干部,住松溪县。被执行人范惠平,女,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松溪县电力公司职工,住松溪县。本院在执行(2015)松民初字第199号民事调解书,杨海央与艾先文、范惠平债权纠纷一案中,通过司法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房产、车辆、工商无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松民初字第1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凯峰

审判员  李 健

审判员  汤哲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君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