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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1049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何应书与吴文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应书,吴文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10496号原告:何应书,女,汉族,1966年8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吴文伦,男,汉族,1962年1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应书与被告吴文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应书经本院通知后,逾期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伍云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