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1049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何应书与吴文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应书,吴文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10496号原告:何应书,女,汉族,1966年8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吴文伦,男,汉族,1962年1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应书与被告吴文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应书经本院通知后,逾期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伍云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