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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218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原告武某某诉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决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民初字第2183号原告武某某,女,199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高台县人,农民,住高台县巷道镇XXXX。身份证号:XXXX。委托代理人李骞,甘肃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8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高台县人,农民,住高台县巷道镇XXXX。身份证���:XXXX。原告武某某诉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焦建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骞、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取名王某甲,现已满1周岁。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姻基础差,婚后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有赌博行为,致家中欠债太多,双方矛盾不断。2015年3月原告被迫带孩子到娘家居住至今。现原被告双方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王某甲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王某某辩称,原被告结婚、孩子出生时间原告陈述属实。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共同借款购置了一辆东风牌货车经��,后来由于货源不好致收入下降。家中欠债属实,但都是因买车欠下的,原告是清楚的。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12年11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与被告的父母共同生活至今。2013年元月份原被告双方通过向亲戚朋友借款和向银行贷款,购买了一辆东风货车由被告进行长途运输。2014年6月双方生育一女孩取名王某甲。自孩子出生后,由于被告长年在外跑车,对妻子、孩子关心不够,加上车辆经营状况不佳,家中负债增加,被告也未能及时就家中负债原因向原告说明,双方发生矛盾。2015年3月份原告带孩子离家到其娘家居住至今。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虽系他人介绍相识谈婚,但经过双方一段时间的了解,自愿登记结婚,说明双方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在双方的共同努力和亲戚朋友的帮助下,购买了运输车辆进行长途运输生意,说明原被告有通过双方共同努力发家致富的共同愿望,有对未来幸福美好生活的憧憬和向往,这种共同愿望和向往也是建立在夫妻深厚感情基础之上的,双方应当倍加珍惜。自孩子出生后,由于被告对原告和孩子关心不够,对车辆运营收益状况和负债情况未能及时与原告沟通和说明,对妻子与其父母之间的纠纷不能正确引导处理,致原被告之间产生矛盾。但这些矛盾和纠纷还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只要原被告双方互相尊重、互相帮助,都能改正自身的缺点和不足,正确处理家庭内部出现的矛盾和纠纷,双方之间的隔阂仍然能够化解。发家致富需要双方共同努力,只要双方能够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家中经济困难只是暂时的。据此,为了婚姻家庭的和谐与稳定,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武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某某承担。本院预收原告武某某受理费300元,退还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焦建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雅馨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