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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执字第286-1号

洪忠与丁选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洪忠,丁选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执字第286-1号申请执行人洪忠,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农民,住贵州省普定县马官镇。公民身份号码:XX。被执行人丁选开,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马官镇。现住六盘水市中山区场坝官林路。公民身份号码:XX。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洪忠与被执行人丁选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洪忠与被执行人丁选开于2015年12月29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基于其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而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亦符合法定的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普执字第28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大府

审判员  许 云

审判员  曹正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管成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