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执民字第270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王玉双、陶建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双,陶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2705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双,男,197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执行人陶建明,男,195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王玉双申请执行陶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65000元,执行费人民币875元。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2015)杭江九商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玉双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案情复杂,暂不具备执行条件。鉴于上述实际情况,由于案件周期较长,拟中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杭江九商初字第30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蔡良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郜文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