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和民初字第858号

杨大柏与孟庆和、杨东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大柏,孟庆和,杨东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初字第858号

原告:杨大柏,现住和龙市。

委托代理人:安立岩,吉林言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庆和,其他自然信息不详。

被告:杨东昌,其他自然信息不详。

原告杨大柏诉被告孟庆和、杨东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大柏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大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大柏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迟平晶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诗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