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初字第858号
原告:杨大柏,现住和龙市。
委托代理人:安立岩,吉林言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庆和,其他自然信息不详。
被告:杨东昌,其他自然信息不详。
原告杨大柏诉被告孟庆和、杨东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大柏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大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大柏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迟平晶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诗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