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嵩民六初字第136号
原告:吕喜平,男,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
委托代理人:靳春生,洛阳市嵩县众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罗新普,女,195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喜平诉被告罗新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以私下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喜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吕喜平承担。
审判员 赵海方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仝秋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