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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嵩民六初字第136号

吕喜平与罗新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吕喜平,罗新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嵩民六初字第136号

原告:吕喜平,男,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

委托代理人:靳春生,洛阳市嵩县众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罗新普,女,195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喜平诉被告罗新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以私下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喜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吕喜平承担。

审判员  赵海方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仝秋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