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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513号

刘芬与邢台市桥东区东郭村镇东郭村社区居民委员会、郑国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刘芬,邢台市桥东区东郭村镇东郭村社区居民委员会,郑国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513号原告刘芬。委托代理人王晓亮,河北翰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俊英。被告邢台市桥东区东郭村镇东郭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法定代表人刘云。被告郑国刚。委托代理人赵书芹。委托代理人刘玉才,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刘芬与被告郑国刚、邢台市桥东区东郭村镇东郭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原告刘芬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615元,由原告刘芬负担。

审判员  陈铁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郎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