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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民初字第4222号

侯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侯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4222号原告侯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龙镇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夏应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