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保字第84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文峰与廖艳梅、吴士强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峰,廖艳梅,吴士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843-2号原告李文峰。被告廖艳梅。被告吴士强。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民初字第4935号原告李文峰与被告廖艳梅、吴士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6日作出(2015)临兰执保字第84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廖艳梅、吴士强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颐高上海街1号楼的房产两套。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已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廖艳梅、吴士强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颐高上海街1号楼的房产两套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