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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溪执恢字第1号

邓清元申请执行徐定华、徐开乾伤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邓清元,徐定华,徐开乾

裁判文书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溪执恢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邓清元,男,1954年1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徐定华,男,1977年10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徐开乾,男,1935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南溪罗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的邓清元申请执行徐定华、徐开乾伤害赔偿纠纷案,本院在执行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依据(2002)南溪罗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的(2015)南溪执恢字第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升龙执行员  陈 兵执行员  冯 庆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