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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蕲春执字第00603-1号

童华珍与顾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童华珍,顾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蕲春执字第00603-1号申请执行人童华珍,被执行人顾超。申请执行人童华珍与被执行人顾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童华珍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8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文胜

审判员  张国全

审判员  田 茂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顾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