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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7254号

李元莉、刘赛君与肖先禄、肖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赛君,李元莉,肖婷婷,肖先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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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7254号

原告:刘赛君,男,1966年1月26日生,汉族。

原告:李元莉,女,1987年5月16日生,汉族。二原告

委托代理人:石伟,重庆渝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肖婷婷,女,1991年3月11日生,汉族。

被告:肖先禄,男,1970年12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赛君、李元莉与被告肖婷婷、肖先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赛君、李元莉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件受理费的申请。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叶 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代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