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7254号
原告:刘赛君,男,1966年1月26日生,汉族。
原告:李元莉,女,1987年5月16日生,汉族。二原告
委托代理人:石伟,重庆渝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肖婷婷,女,1991年3月11日生,汉族。
被告:肖先禄,男,1970年12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赛君、李元莉与被告肖婷婷、肖先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赛君、李元莉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件受理费的申请。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叶 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代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