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0229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李树强与李树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强,李树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民初字第02292号原告李树强,男,汉族。被告李树常,男,汉族。原告李树强诉被告李树常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张丽英独任审判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树强、被告李树常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具状诉称:原、被告系兄弟关系,1998年淮阳县葛店乡孟堂村二组分给原告1.8亩大田地,原告于1999年在该地上种植7棵杨树。后来由于原告外出打工,该地由其父母耕种。几年后,因父母年事过高,于2011年由被告耕种该大田地。原告回到家欲将所种杨树卖掉却遭到被告的多次阻拦。无奈,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贵院,请求1、依法平均分割家产,返还原告树木7棵,价值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种树的一亩八分地是他的不属实。地是父母的,树也是父母的。我对父母尽了孝,现在父母都去世了,树应该有我一半。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兄弟关系,原、被告兄妹六人中,原告排行第五,被告排行第三。1998年原、被告所在的淮阳县葛店乡孟堂村二组发包责任田时三个姐妹均已出嫁,原、被告及大哥李树杨均结婚并且与父母分家单过,当时将父母的责任田与原告的全家4口人的责任田分到一起,共6.48亩(每人1.08亩)。原告与父母共分得两块地:一块离家较近的是1.8亩,一块离家较远的4.68亩。原告与父母协商后,父母耕种的是离家较远的4.68亩中的一部分。原告耕种的是4.68亩中的另一部分和另外的1.8亩大田地。原告于1990年在1.8亩大田地的西头种植7棵杨树。2002年原告外出,原告妻子与父母协商后由父母耕种离家较近的1.8亩,2008年父亲去世后其母亲继续耕种。2013年母亲年纪大,该地由被告负责耕种。2015年农历9月母亲去世后,原告将1.8亩责任田地头的杨树卖掉时遭到被告阻拦。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所争议的7棵杨树属于原告所栽,后来原告与母亲在责任田互换时没有约定树木随责任田转移,应认定为树木属原告所有,被告答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被告所争议的七棵杨树归原告所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丽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仲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