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民初字第279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宋某与李某同居关系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李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2795号原告宋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李某同居关系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