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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民初字第279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宋某与李某同居关系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李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2795号原告宋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李某同居关系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