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006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某某,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661号申请执行人: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山某某,男,1974年4月24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贾某某,女,1965年2月16日,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山某某,男,1969年8月4日,汉族,个体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城关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贾某某、山某某、山某某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财产调查及控制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明山审判员 齐清风审判员 赵 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