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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刑初字第45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周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二七刑初字第454-1号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男,1983年5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汉族,本科文化程度,个体。被告人周某犯信用卡诈骗一案,本院作出(2015)二七刑初字第454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落款时间“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现改正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理审判员  赵东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少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