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七刑初字第45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周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二七刑初字第454-1号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男,1983年5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汉族,本科文化程度,个体。被告人周某犯信用卡诈骗一案,本院作出(2015)二七刑初字第454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落款时间“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现改正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理审判员 赵东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少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