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房县民二初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宋某与湖北都有金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湖北都有金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民二初字第00187号原告宋某。被告湖北都有金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房县城关镇建设路(东门大酒店)。法定代表人杨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湖北都有金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杜全海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申请撤诉,是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冯丹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袁改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