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湛遂法执字第214号恢字1-1号申请执行人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西信用社。负责人王海燕,该社主任。被执行人陈贰,女,194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遂法民一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期限内履行完毕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贰在中国工商银行遂溪县支行20×××47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理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贰在中国工商银行遂溪县支行20×××47账户内存款12000元到遂溪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户名:遂溪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遂溪支行,账号:44×××40)。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唐权学
审判员 陆春远
审判员 程浩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华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