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四初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胡岩与魏战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岩,魏战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涧民四初字第728号原告:胡岩。委托代理人:郎新生,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魏战营。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岩诉被告魏战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岩委托代理人郎新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魏战营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岩诉称:2014年4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合同到期后,又续签《借款合同》,最终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期间约定利息2%,每月25日按时给付。合同到期后,被告称资金紧张,约定利息将至1%。随后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50000元,下欠55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入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5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保全费。被告魏战营未到庭,未发表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9日原告按约定将686000元打入被告魏战营指定账户。2015年7月25日,被告魏战营向原告胡岩出具《借条》,载明:“2014年4月29日向胡岩借款现金人民币柒拾万元整(700000.00),已还款拾伍万元整,还剩余借款伍拾伍万元整(550000.00)”。期间,自2014年5月起至2015年2月被告一直想原告支付利息。后原告多次催讨借款均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魏战莹欠原告借款550000元的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易查询单、被告出具的《借条》、被告给原告支付利息的工商银行明细清单及庭审陈述相互印证,双方借贷关系明确,应予认定。关于借款利息,原告庭审陈述中明确从立案之日起计算,要求按月利率1%支付,不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魏战营偿还原告胡岩借款人民币5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5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1日起按月利率1%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本案受理费9300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12820元由被告魏战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金涛人民陪审员 周 琳人民陪审员 高 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肖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