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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执字第01507号

陈治建与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1507号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你(单位)与陈治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十堰中民三终字第005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未能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附:

一、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指:1、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支付陈治建工资及经济补偿金805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元。承担执行费50元。

二、强制执行指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抗拒执行的进行拘留。对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妨害执行的视情节追究刑事责任。全称: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账号:22×××77开户行:十堰农行源园支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