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七初字第254号申请人张雨蕊,女,汉族。被申请人马江涛,男,汉族。被申请人郭洪标,男,成年。
申请人张雨蕊与被申请人马江涛、郭洪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马江涛驾驶登记所有人为郭洪标的豫CXXX**号轻型普通货车。申请人张雨蕊已向本院提供赵聚勤所有的豫CXXX**号轻型普通货车进行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雨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申请人马江涛驾驶登记所有人为郭洪标的豫CXXX**号轻型普通货车;
二、查封担保人赵聚勤所有的豫CXXX**号轻型普通货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
审判员 苗存圃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何义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