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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七初字第254号

张雨蕊与马江涛、郭红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雨蕊,马江涛,郭洪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七初字第254号申请人张雨蕊,女,汉族。被申请人马江涛,男,汉族。被申请人郭洪标,男,成年。

申请人张雨蕊与被申请人马江涛、郭洪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马江涛驾驶登记所有人为郭洪标的豫CXXX**号轻型普通货车。申请人张雨蕊已向本院提供赵聚勤所有的豫CXXX**号轻型普通货车进行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雨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申请人马江涛驾驶登记所有人为郭洪标的豫CXXX**号轻型普通货车;

二、查封担保人赵聚勤所有的豫CXXX**号轻型普通货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

审判员  苗存圃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何义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