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功执字第2014号申请执行人昆山铭模精密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玉山镇城北北门路3888号模具制造区8幢8号。法定代表人缪拥军,总经理。被执行人列奥纳多(天津)汽车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西七道18号天保工业园7号厂房。法定代表人张文杰。申请执行人昆山铭模精密模具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列奥纳多(天津)汽车模具有限公司欠款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27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昆山铭模精密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本金365036元及利息,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列奥纳多(天津)汽车模具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昆山铭模精密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昆山铭模精密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未受偿债权为本金365036元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昆山铭模精密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列奥纳多(天津)汽车模具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人财产,本院亦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案应程序终结,待申请执行人昆山铭模精密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再行恢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270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仇立昌
代理
审判员 姜传明
代理
审判员 张红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燕乔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