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116号公诉机关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某,于河北省某县,张家口市某县污水处理厂职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3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张东检公诉刑诉(201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鑫、张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在张家口市桥东区某医院门诊楼骨科候诊区,被告人白某趁护士不注意,秘密窃取被害人刘某蓝色手提包一个,包内有现金5000元、银行卡、化验单等物。案发后,白某赔偿被害人损失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提供了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案发现场监控录像、银行卡交易明细、住院押金票据、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收条和谅解书、被告人白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白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白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1日下午,被害人刘某在某医院门诊楼骨科就诊时将蓝色手提包落在了候诊区的座椅上,陪同母亲看病的被告人白某与其姐夫王某在候诊区候诊时发现了该包,王某便将包拿到骨科分诊台交给值班护士冯某让其代为保管并返还失主,冯某将包随手放到了分诊台的柜子里。当日下午15时,王某有事先行离开医院,值班护士冯某也离开了分诊台,白某见周围无人,想到母亲和自己看病均需要用钱,便心生贪念,来到分诊台将放在柜子里的手提包盗走,包内有现金5000元、银行卡、化验单等物,后白某用所盗现金中的1000元给其母亲盛某某看病,剩余4000元存入自己尾号为XXXX的张家口市商业银行卡内并刷卡3000元给母亲交纳住院押金。案发后,白某赔偿被害人刘某5000元,得到刘某谅解。上述事实,有经过开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证:2015年8月11日17时许,刘某到张家口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报案称:当日下午15时许,其在某医院门诊楼骨科就诊时将手提包落在了候诊区座椅上,被好心人捡到后交到了分诊台,后其到分诊台领取手提包时,护士发现手提包被盗了,包内有现金5000元、银行卡、化验单等物品。公安机关于同年8月13日决定对刘某被盗案立案侦查。2、被告人白某的供述证:2015年8月11日下午,白某和姐夫王某某到某医院门诊楼二楼骨科看病,在候诊时白某看到候诊区座椅上有一个蓝色手提包,旁边没有人,便告诉了姐夫王某,王某便将包拿上交到了分诊台,护士将包放到了柜子里。后来王某有事先走了,分诊台的护士也离开了,白某便趁机将包盗走,将5000元现金取出用于给母亲看病,并将包内银行卡、化验单等物连同手提包扔到了二楼卫生间里。3、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2015年8月11日下午,刘某在某医院门诊楼骨科就诊时将手提包落在了候诊区座椅上,被好心人捡到后交到了护士站,后其到分诊台领取手提包时,护士发现手提包被盗了,包内有现金5000元、银行卡、化验单等物品。4、证人王某的证言证:2015年8月11日下午,王某和内弟白某到某医院门诊楼二楼骨科看病时,白某发现候诊区的座位上有一个蓝色的包,王某将包捡起来交给了值班护士让其代为保管并返还失主,护士把包放到了分诊台的柜子里了,后来王某有点事就先走了,白某继续在候诊区等着检查。5、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冯某是某医院门诊楼二楼骨科护士,2015年8月11日下午冯某正在分诊台值班时,有人在候诊区座位上见到一个蓝色手提包交到分诊台,冯某将包放到了分诊台下面的柜子里。后来冯某离开了分诊台几分钟去诊室走廊维持秩序,当天下午16时20分许,失主到分诊台找包,冯某这才发现柜子里的包不见了,通过调阅现场监控录像发现,在冯某离开的几分钟里,有一名中等身材男子从分诊台的柜子里把包拿走了。6、辨认笔录证:白某辨认某医院门诊楼二楼骨科分诊台处系其盗窃手提包的地点。7、案发现场监控录像证:2015年8月11日下午15时30分许,白某在某医院门诊楼二楼骨科分诊台趁值班护士离开之际盗窃放在分诊台柜子里的手提包一个。8、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和住院押金票据证:2015年8月12日白某将4000元赃款存入其尾号为xxxx的张家口市商业银行账户内,同日刷卡为其母盛某某交纳住院押金3000元;另,白某在此前还用赃款1000元用于给母亲盛某某看病。9、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2015年8月13日公安机关将白某尾号为xxxx的商业银行卡以及盛某某看病的票据两张扣押;同年8月20日将上述物品发还给白某。10、抓获经过证:2015年8月13日,公安机关民警在张家口市桥东区建兴嘉苑小区门口将白某抓获归案。11、收条和谅解书证:2015年8月21日,白某赔偿被害人刘某5000元,刘某对白某的行为表示谅解。12、被告人白某的户籍证明证:白某1967年8月17日出生,作案时已成年。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盗窃他人财物50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白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白某及其姐夫将拾得物交公,本系善举,应予彰显,但白某事后心生贪念,又将交公财物盗回,以致触犯刑律,应依法追究。念其系初犯、偶犯,盗窃数额不大,所盗财物大部分用于为母亲治病,案发后退还了全部赃款并得到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白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孟庆友
审判员 韩 涛
审判员 张 慧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军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