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商梁民初字第0343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俆香平与商丘市涞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俆香平,商丘市涞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3433号原告俆香平,女,汉族,1979年4月11日出生。被告商丘市涞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路伟立,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催交,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卢新言审 判 员  张幸福人民陪审员  李育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郑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