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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民一初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刘勤友与桦甸市农业局(以下简称农业局),桦甸市北粮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北粮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勤友,桦甸市农业局,桦甸市北粮贸易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桦民一初字第968号原告:刘勤友,男。被告:桦甸市农业局。法定代表人:梁锡江,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春萍,该单位法律顾问。被告:桦甸市北粮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长祥,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日君,农业局副主任。原告刘勤友与被告桦甸市农业局(以下简称农业局),桦甸市北粮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北粮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7月24日依法由审判员腾云飞适用简易程序、12月2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刘勤友,农业局的委托代理人李春萍,北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日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勤友诉称:2014年经桦甸市委、市政府决定将桦甸市粮食局归并给农业局,因此粮食局的原有债权债务一并归入农业局。原归属粮食局的粮油经贸公司于2000年8月改名为北粮贸易公司。其在原粮油经贸公司和北粮公司工作期间(1998年3月至2000年8月),公司拖欠其工资款18057.60元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北粮公司给付工资款18057.60元,农业局作为主管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农业局辩称:刘勤友原系粮油经贸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其单位资产办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经核实粮油经贸公司财务账未查出刘勤友主张的工资款,因此无法确认有此笔工资欠款发生。刘勤友主张的工资款发生时间为1998年3月至2000年8月,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且关于工资待遇问题刘勤友应先经仲裁机关解决。综上,请法院驳回刘勤友的诉讼请求。北粮公司辩称:同意法院依法公正判决。经审理查明:1984年,经主管部门桦甸县粮食局申报、桦甸县工商局批准,桦甸县粮油议价议销公司依法设立,企业性质为全民所有制,该公司于1993年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刘勤友,1994年更名为桦甸市粮油经贸公司、2000年更名为北粮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刘勤友变更为张清福。北粮公司于2007年被桦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2000年8月北粮公司为刘勤友出具欠据一份,载明欠刘勤友1998年2月至2000年8月工资18057.60元。2014年桦甸市粮食局归并到桦甸市农业局。北粮公司不能提供刘勤友的工资数额及发放标准、工资表。认定上述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欠据、北粮公司工商档案材料。根据刘勤友的诉讼请求和农业局、北粮公司的答辩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本案应否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北粮公司是否欠刘勤友工资款18057.60元,农业局、北粮公司应否承担给付工资的义务,刘勤友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本院认为:本案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关于刘勤友的工资数额应由北粮公司承担举证责任,而北粮公司不能提供刘勤友的工资发放标准、工资数额等证据,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根据欠据内容及北粮公司的工商档案材料,本院依法认定北粮公司拖欠刘勤友工资款18057.60元。农业局、北粮公司虽对欠据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关于本案是应否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的规定,刘勤友依据欠据主张拖欠工资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农业局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因北粮公司对刘勤友的起诉未提出时效抗辩,且称刘勤友因此事去局里找过,故本院对农业局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关于农业局应否担责的问题,因基于劳动关系为刘勤友出具欠据的是北粮公司,故刘勤友向农业局主张工资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桦甸市北粮贸易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刘勤友拖欠工资款18057.60元;二、驳回原告刘勤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元,由被告桦甸市北粮贸易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腾云飞人民陪审员  刘冬杰人民陪审员  魏清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