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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诉前保字第558号

刘玉军与韩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新泰市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玉军,韩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诉前保字第558号申请人刘玉军。被申请人韩超。

申请人刘玉军因与被申请人韩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鲁JXXX**号轿车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赵健自愿以自有的鲁JXXX**号小型轿车为本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鲁JXXX**号轿车予以查封、扣押,保全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光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郎贝贝 来源: